1.凡有教学实验的课程,必须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和实验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实验个数、课时和内容由任课教师于每学期结束前提出实验计划,填写《实验进程表》,报实验中心。实验个数、课时和内容不得擅自增删。确因实验室条件或其他情况限制而需要作出修改的,必须报请分关院领导批准,方可实施。
2.所有教学实验都应有大纲、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。
3.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备课,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,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。实验准备就绪后,应预做实验。
4.实验指导教师要根据仪器设备台套数的具体情况,安排学生分组实验,确保实验效果。
5.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开始前,要认真讲解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、实验方法、操作技能、操作规程、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应急措施。
6.实验过程中,实验指导教师做好指导工作,检查学生操作情况,引导学生采取正确的操作方法,帮助排除仪器故障,分析出现的各种现象,得出正确的结果。并及时填写《实验室记录表》。
7.实验指导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,准时上课,不迟到、不早退、不脱岗,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理。因不在场而出现安全事故者,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8.实验结束后,实验员要检查仪器设备的情况和使用记录。实验指导教师要组织学生搞好卫生以及仪器设备的整理工作。
9.实验员必须在确认关好电闸、水阀、门锁的情况下,方可离开实验室。未按规定检查而造成人为事故者,按教学事故处理。
10.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,根据学生的实验态度、动手能力、实验报告等项目评定实验成绩。
11.学期结束后,学生的实验报告由实验中心负责归档保存。